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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力发展云南省村镇银行的措施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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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量:4932
发布时间:2012-05-30

袁 天 昂

 

一、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应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一)完善政策法规,加强风险监管

1、完善关于村镇银行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我国虽然允许民营资金参股设立村镇银行,但是国家对银行业的开放还依然不够,必须由大型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限制,大型银行必须控股的限制等等法律条款,使村镇的发展面临着较大的制度缺陷,因而发展严重受阻。尽管各地方想大规模设立和大面积铺开,但找不到那么多的发起人。而降低门槛,主要是指在放宽发起人限制上,不仅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社会各种资本都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这样,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大门将彻底打开,多元竞争局面将逐渐形成,大量的社会资本将得以进入,从而更快地促进村镇银行快速发展。

2、必须加强对村镇银行的金融监管。在准入门槛降低的同时,必须把住《严监管》这一关。应针对我国村镇银行制定专门的《村镇银行法》,主要内容应包括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服务范围、市场定位、服务内容、日常监管,以及完备的准入退出标准,并严格执行。另外还应包括对村镇银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的实施标准,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和新设分支机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村镇银行信息披露政策等方面。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村镇银行和由民营企业直接设立的村镇银行,由于其风险相对于其他村镇银行而言较高,因此重点加强对其的风险监管,在存款准备金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市场退出机制方面严格管控。真正的民营的村镇银行是否能够准入设立,并具有良好的、科学的退出机制,是我国村镇银行这一新型制度安排成功的关键,也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关键。

3、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要在政策上、业务上等方面要有具体指引。这样可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而不是只停留在文件上。要制订目标,分阶段落实任务,并加强督促与检查,对省银监局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考核,使村镇银行的发展与监管落到实处。

人民银行应利用再贷款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支持;同时对发放支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村镇银行,在再贷款和利息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以调动其面向县域和涉农业务、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针对村镇银行资金实力较弱的现状,区别对待,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适当降低银联入会费用,鼓励其积极开展银行卡惠农业务;放松对村镇银行的利率管制,给与较大的利率浮动空间,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确定浮动利率,保证村镇银行的收益能够覆盖其成本,使其有利可图;尽快将村镇银行纳入人民银行的信用征集系统和支付结算体系,完善借款人信用信息,实现银行间征信信息共享,以利于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

银监会与省银监局应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运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等各种有效方式,对村镇银行进行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

4、各级政府应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村镇银行应与农村信用社应同等享受免征所得税和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涉农贷款实施补贴制度,由中央以及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补贴,以鼓励村镇银行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投入。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政府其他优惠政策,对村镇银行应该一视同仁。

二、村镇银行要加强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

(一)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

村镇银行应积极主动地通过政府各类媒介、会议等多种形式、场合,向农户和中小企业宣传村镇银行立足于农村、坚定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提高公众对村镇银行的认知度,使村镇银行这一新生事物深入农村、深入人心。可以重点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自身从硬软件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二是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利用政府信誉提高村镇银行的信誉度;三是充分利用股东的资源。其在设立初期吸收的股东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要充分发挥股东的社会知名度、信息渠道等优势来进行工作。

(二)加强业务创新,切实提升业务管理。

村镇银行应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定位、不同客户群体和市场对金融服务产品的需求情况,通过产品和经营模式创新等手段,推出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步确立具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特色的经营模式与盈利模式,立足广阔的农村市场《精耕细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村镇银行稳健、可持续的发展之路。具体而言,可以在以下方面着力:一是存款永远是银行经营的核心,要抓紧抓好;二是抓住其贴近农民、贷款及时快捷和灵活的特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推出适合《三农》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三是与政府及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如银、证、保、信、基合作,代理他们的产品与服务,努力开拓中间业务,获取其他金融服务业务收入。通过服务理念创新、思路创新,不断提高业务开拓与管理水平。

(三)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应制定并完善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理顺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尽快设立内审及合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适合本行的内控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和自我纠错能力。要正确处理好业务拓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建立流动性风险控制机制,并与发起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确保持股银行对村镇银行提供必要资金头寸、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支持。严格遵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发放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农户贷款的覆盖面,防止信贷资金的过度集中风险。

(四)合理选择贷款对象和利率。

我省村镇银行在服务《三农》定位前提下,应明确其内在的商业性质,对于扶贫性质的、风险较高难以偿还的贷款申请可以不予理会,对于不得不接受的某些政策性性质的农业贷款,应当集中管理。在经营中,利率是核心环节,村镇银行要在人民银行核定的贷款利率最高浮动范围内掌握,不宜过高,太高风险也较大,更重要的是加大了《三农》的负担,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要让农民知道村镇银行的贷款不是《高利贷》。村镇银行应有自己的一套商业盈利模式,以使通过各种税费优惠和补贴等收益覆盖其成本,而不是表面上的利率的提高。 

(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贷前审查与风险预警机制。

我省村镇银行应建立贷款审查量化评分制和信用评级制,列出可能对农户或企业还贷造成影响的如农户或企业资产状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其他《联保》农户的评价,在本行开设账户的情况、贷款担保状况、贷款用途、产品市场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产品受自然条件、技术、经济形势影响的情况等因素,并确定其权重系数,进行实地调查、评分,再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对于贷款农户的评分情况、使用和归还贷款情况予以存档,由贷款管理部门逐步建立起对农户和企业的信用评级,对于不同信用级别的农户、企业,给予不同的信贷政策。

(六)构建信贷管理机制,实行信贷的贷、评、管相分离。

我省村镇银行内部应建立一个贷、评、管相分离的信贷管理机制。一是成立信贷风险审查委员会,由信贷员并吸收社会上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贷款的审查、发放和信用评级工作。二是成立信贷员业绩评估委员会,由行长、董事代表、信贷员代表、贷款管理人员代表、外部专家组成,负责对于信贷员和委员在贷款发放中是否存在责任予以评估,对于业绩优良的信贷员,进行鼓励与奖励。三是成立专门的贷款管理部门,信贷员在贷款发放后应将有关贷款审查材料移交管理部门,在信贷员的配合下由管理部门对于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的收益情况、贷款本息的归还情况、贷款的风险及其变化状况进行全程管理,对于贷款未及时归还本息的,应采取相应的预警防范措施。

(七)增设营业网点,通过多种手段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

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少,会使客户感觉不方便。 因此,要加强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采取上门服务、设立便利店等形式加大营销力度,争取更多的农户和微小企业成为服务的对象,同时积极争取设立更多营业网点,与乡镇甚至村社合作,真正扎根于村镇,通过设立金融服务站的方式延伸服务内容。

(八)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

村镇银行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联合贷款,接受其他金融组织的金融批发业务等业务。此外,也可借助主发起人的力量,联合开展银行卡、保险营销等。

(九)重视和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村镇银行存在着各种风险,甚至随时可能倒闭,要让员工与管理者意识到压力、风险与竞争力的重要性,因此,要培训其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使所有员工了解操作风险,提高对风险的敏感性,使其在业务拓展的同时重视风险识别与控制,将《操作风险管理》融入到日常业务操作和管理过程中。要加强高素质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加大对业务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素质。

三、地方政府应努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一)政府部门应倡导信用观念,带头遵守和维护信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政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地方政府既是区域金融生态建设中的《环境》因素,又在金融生态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政府要努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给每个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以公平竞争的机会,制定好科学合理、有吸引力的市场规则,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彻底打破市场壁垒和行业垄断,让市场要素进行自由流动与配置。

(三)政府要推动加快征信立法,形成有法可依、依法规范的征信市场。要大力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有效防止贷款风险。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对守信的农户、企业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并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授信额度。

(四)尽快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通过积极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尤其是要强化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道德惩戒、法律约束、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五)建立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机制。地方政府应将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向农村企业和农户大力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加强诚信教育,保障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建议将区域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绩效的考核范围,以贷款客户违约率、不良金融资产率、金融债权案件审结和执结率作为考核指标,以督促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保证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六)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鼓励、扶持和规范与农村金融生态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级机构、担保机构等,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社会信誉,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提升其公信力,严厉打击虚假中介行为。当前要广泛建立和健全农业和农村各类担保机构体系,积极探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的新形式,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从而分散农村信贷资金风险。

(七)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农业保险制度,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风险无法分散,受到自然灾害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在无力偿还贷款时,大多被迫选择违约。因此,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其分散贷款风险的重要渠道。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经验表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农业保险技术复杂、监督成本较高,实行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八)设立存款保险公司,为村镇银行保险服务。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村镇银行信誉,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其退出给社会带来的风险。由于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较少,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对存款人给予一定的保障,弥补村镇银行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足或者倒闭而引发的损失赔偿问题,增强其吸收存款的能力,提高其信誉水平。

 

 

作者简介:

袁天昂,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区域经济及农村金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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