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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仑 高欣:尊重传统知识 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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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7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主要国家生态安全区域也往往是生物多样性的热点地区,生物多样性所包含的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三个层次形成了生态安全区域的重要基石;同时,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也往往是文化多样性富集的区域,当地生活的各民族在长期与生态环境互动的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这些传统知识对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有着重要的价值与作用。

 

维护国家物种主权和生物资源安全

 

生物物种资源作为自然禀赋和生态资本,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全球竞争性优势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在对物种内生物遗传信息的认识、掌握和利用,发达国家常常通过“生物海盗”方式从发展中国家掠夺生物资源,经生物技术的开发利用形成产品,再通过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发展中国家牟取更多暴利。我国的主要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生物物种资源丰富,对确保国家生物安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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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缅茨姆峰。


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使我国国家生态安全区域各民族形成了不同的文化生态区和生计方式。在历史上,无论是采集狩猎、畜牧、农耕民族,还是刀耕火种、山地牧耕、山地猎耕、丘陵稻作型民族,都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与生物遗传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分类、调查与编目技术规定(试行)》,定义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是指各族人民及地方社区在长期的传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传承和发展的,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将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分为五个主要类型:1.传统选育农业遗传资源的相关知识;2.传统医药相关知识;3.与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技术及生产生活方式;4. 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文化;5. 传统生物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知识。这些传统知识不仅是通常理解的直接对动植物进行保护的传统信仰和行为准则,而且还是对生物多样性进行分类、储藏、有效利用、综合管理和促进发展的传统知识和技术实践。尤其是在种植业栽培农作物和畜牧业家畜品种的农业遗传资源领域,传统知识在客观上保护了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多样性,使得国家生态安全区域同时也成为保存和利用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的“基因库”,在维护国家物种主权和生物资源安全中发挥积极作用。


传统知识对农作物遗传多样性的保护、分类、管理和丰富有着重要的价值。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怒族、独龙族、德昂族等民族的轮作农业。在轮作耕作中形成的习惯法包括对当地传统陆稻品种的选择依据、保护方式、育种杂交和耕种技术等方面的规定,孕育了以陆稻种质资源为代表的农作物丰富的遗传多样性。可以说,在这些传统陆稻品种里凝聚了轮作农业民族生态习惯法的实践与革新,充分体现了传统陆稻品种的遗传多样性。


传统知识对畜牧业家畜品种遗传资源多样性也同样起着保护、分类、管理和丰富的作用。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藏族、独龙族、纳西族等民族的畜牧业。在畜牧业中形成的习惯法包括对当地传统家畜品种的选择依据、保护方式、育种杂交和饲养技术等方面的规定,孕育了当地以牦牛、独龙牛等为代表的牲畜丰富的遗传多样性。可以说,在这些传统牲畜品种里凝聚了畜牧业民族生态习惯法的实践与革新,充分体现了传统牲畜品种的遗传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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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红坡村,传统藏医们在白马雪山进行藏医药植物资源调查。次仁桑珠摄(德钦县藏医药研究协会供图)


未来,在制定我国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生物资源安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措施时要重视并吸纳传统知识,不仅要保护现有生物物种资源,而且还要促进遗传资源多样性进一步丰富,从根本上防止生物物种资源流失,最终维护国家的物种主权和生物资源安全。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我国主要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相对脆弱,并且独特的地理环境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因此,要基于山水林田湖草沙的一体化保护与修复,进一步综合强化生态系统的整体安全性。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知识可以促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我国主要国家生态安全区域内的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形成了丰富的传统生态智慧,并进一步发展为多样的传统知识。他们将当地的山、林、湖等自然地域视为神圣空间,在这些区域内限制人们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如傣族的“竜山”、彝族的“密枝林”、哈尼族的“高山圣林”、藏族的“神山圣湖”等,在不同程度上支持和维护了当地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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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佳碧村村民斯那拉农利用传统知识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例如,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当地藏族民众形成了以神山卡瓦格博为核心的传统信仰体系,这一神山信仰体系包括周边的300多座神山。在此基础上,当地藏族民众形成了禁止在神山砍伐树木,盗挖药材,污染泉水、河流和湖泊等相关传统文化与习惯法,客观上保护了神山及周围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资源,形成了事实上的自然保护区。


重视国家生态安全区域中各民族的传统知识和生态智慧的价值,可以为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发挥重要的作用并提供新的视角和参考,以进一步建立有区域特色、适应地方自然与文化特点的国家生态安全区域,最终为生态安全屏障的建设贡献来自地方实践的力量。

 

为实现“双碳”目标贡献力量

 

为彰显全球环境治理的大国担当,我国向世界做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双碳”目标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有利于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碳汇和加强碳替代,在实现“双碳”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与农业生态系统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与现代农业相比,传统技术和耕作方法不依靠无机肥料、农药和机械化耕作等重要化石燃料投入来维持生产力,也不会因大规模农业扩张而导致毁林和二氧化碳排放。例如,对于传统的农林复合经营和轮作农业来说,虽然其综合生产力较低,但其传统的耕作技术和方法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太阳能,使其产生的能量大于消耗的能量。对国家生态安全区域各民族来说,农业中使用的技术和方法是与农业生态系统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知识为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贡献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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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澜沧江大峡谷中的佳碧村妇女组织“姐妹会”基于传统知识在布南宗(女人山)上采用本地树种进行植树造林。


其次是传统知识和碳汇。森林被广泛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碳汇,可以在大气中捕获和储存大量的二氧化碳,因此森林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减轻气候变化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民族拥有的与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知识、信仰和文化,保护了原始森林,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为碳汇问题提供重要的解决办法。各民族实行休耕轮作制度促进了森林生长,特别是休耕期间生长的新森林,在碳吸收和储存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促进完善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建设

 

维护生态安全需要提高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尤其是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建设。我国国家生态安全区域各民族与当地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在当地遗传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建立了独特的传统知识、创新和习惯法体系。如今,这些知识被视为制药、农业、兽医等不同领域商业和产业研发的重要资源,并逐渐显示出巨大的商业价值及非货币效益。但这同时也导致了对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肆意利用,目前已有较多案例显示发达国家正凭借其先进的生物技术优势,未经资源拥有者许可和同意,无视持有和保存这种知识以及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当地民族的习惯法和规则,利用我国的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进行专利注册及商业开发,这种“生物剽窃”(Bio-piracy)现象的发生导致我国遗传资源泄露及传统知识流失,已经严重危及我国的生物安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上述背景下,有必要基于各民族的传统生态习惯法,探索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建设的特殊路径和专门制度。其核心应该是尊重和承认传统生态习惯法中蕴含的各民族对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生物遗传资源的习惯权和传统知识的习惯权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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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1日,夕阳映衬下的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昂塞乡尕曲牧场。巴久摄(德迦环保学堂供图)


首先是生物遗传资源的习惯权。对于很多民族而言,习惯权由集体拥有,也就是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由集体享有和承担。很多民族的传统信仰都认为自然世界的每一个部分都有神灵存在,蕴含生物遗传资源的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所有权都属于这些神灵。盗用和滥用生物遗传资源对很多民族造成的损害并不仅仅在经济领域,而更多的是在文化和精神方面。因此,获取、使用和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过程是由这些民族的独特文化、传统信仰和精神价值观所确定的,这些精神价值观和信仰与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习惯权密切相关,并在习惯法中得以体现。涉及使用生物遗传资源的习惯权往往受到特定的道德守则、伦理规范和制裁措施等习惯法的维护,有助于确保个人遵守习惯权中的权利和义务。各民族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习惯权具有强烈的精神特征,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相关的信仰体系紧密相连,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达成可持续性和公平性相关的习惯法,并形成了尊重自然、保障社会公平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观。


其次是传统知识的习惯权。传统知识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民族社会中世代传承,并形成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传统知识通常会被视为一个社区或民族的集体遗产,个人不能对传统知识主张财产或所有权。很多民族传统知识的习惯权属于集体所有,这种集体所有权和管理在维护传统知识的传承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傣族与农作物遗传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中,由于种子交换和作物品种更新的需要,这类传统知识需要在村落内部和村落之间进行交流和分享,并且成为一种义务以确保村落能够得到不同品种和质量较好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从而促进生计的发展,因此其习惯权具有强烈的集体属性。同样,为了集体的利益和健康,传统医药知识也在村庄内部和村庄之间自由分享和实践。即使是保密的知识,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治愈病人,而不是为了牟利。当前,在经济发展和现代知识产权的背景下,一些个人知识持有者开始将他们的传统知识视为自己的财产,而不再是集体的一部分。因此,重建和加强传统知识的集体习惯权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建设和地方性立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各民族的传统生态习惯法,因为这些传统生态习惯法反映了各民族对于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观点和立场,虽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在特定的区域内,往往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因此,在地方性立法过程中吸收、借鉴和认可传统生态习惯法是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建设的重心。(作者:尹仑,云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西南林业大学地理与生态旅游学院研究员;高欣,云南省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心高级工程师


文章来源:《新安全》杂志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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