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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社科学术社团学术活动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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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2


云南省省级社科学术社团学术活动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省级社科学术社团及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社科学术社团学术活动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术繁荣,更好推动省级社科学术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关于加强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宣发〔2020〕11号)、《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云社联〔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是指省级社科学术社团组织开展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社科普及活动、社会智库建设等。

第三条  省级社科学术社团开展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新时代国家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理论创新、繁荣发展云南哲学社会科学,为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谱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云南篇章服务。

第四条  学术活动资助按照科学配置、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强化绩效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学术活动资助经费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学会补助专项经费,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根据具体的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术活动资助由云南省社科联学会部负责组织实施,经费由办公室、学会部共同监督管理。

第七  办公室职责。办公室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学会部监督检查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学会部职责。学会部是项目资金主管处室,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根据预算批复和项目管理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及划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实施社团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须按要求申报和实施项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如实反映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资助对象为以云南省社科联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社科学术社团及民办社科研究机构

第十二条  资助及标准主要包括

社会智库建设。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每年重点支持4-5个决策咨询类的社团向社会智库转型发展,召开社会智库论坛,支持社团推出高质量决策咨询成果

对重点支持社团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二)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发挥社团优势开展特色鲜明、意义重大的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包括:由社团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展的学术活动;由多个社团联合举办的跨学会合作项目;重要主题活动;重大纪念活动等。每年资助10-15项,3-5万元。

一般项目包括:主题鲜明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学术沙龙、经验交流会、实地调研、社科普及活动年资助30-40项,1-2万元。

(三)大学习活动。按照学科相近的原则将省级社科学术社团分为6个组,聚焦政治学习定位,组织各社团开展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活动。每年补助每个组活动经费2-4万元。上年度未完成学习任务的,当年不给予资助。

(四)十佳创新案例和十佳学术活动。遴选上年度组织实施并完成的具有创新、示范意义的十佳创新案例及具有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的十佳学术活动各5-10项以后期资助的形式,一次性补助入选十佳创新案例的社团2-4万元,入选十佳学术活动的社团1-2万元。

(五)其他依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需要支持的项目及活动。

 

第四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  学术活动资助由云南省社科联通过发布申报通知、申报、评审、公示、审定等程序确定。

(一)发布申报通知。云南省社科联根据省级社科学术社团年度工作安排, 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各社团根据申报通知进行申报,填写项目申请书,向云南省社科联提出申请,同时递交有关材料。

(三)评审。学会汇总申报情况并进行初审云南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审。

(四)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云南省社科联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由学会部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云南省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学术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资助的学术活动,应在活动开展前15天将活动方案上报云南省社科联备案。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学术活动,应提3个月将活动方案(包括主题、议程、拟邀请专家名单、经费预算及来源)报云南省社科联审查,并报省委宣传部审批(联系理论处听取意见)。涉及境外人员参加活动的,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外事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经批准资助的学术活动,社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原则上要求当年立项当年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延迟举办或变更活动内容的,须提前向云南省社科联报备,至多延期半年。跨年度延期举办的,当年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社会智库建设项目,建设期满后由学会部组织验收;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项目、大学习活动,采用活动前报备、活动后报送纪要或综述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学术活动要严格把好政治关和学术关,社团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监督责任,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经费按照一次核拨的方式,由云南省社科联直接核拨到项目主办社团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印刷费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等。

第二十条  经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实施社团承担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向省社科联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无故中止,项目实施社团须按程序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会部负责经费的绩效管理,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的实现进行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如涉嫌犯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社科学术社团学术活动经费资助及管理暂行办法》(云社联〔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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