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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读物 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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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9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读物

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社科联,高校社科联,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有关省直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省社科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1年3月26日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出版,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设立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出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科普读物出版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读物出版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选、资助、审验、出版等工作,在省社科联领导下进行,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社科联科普部)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施科普读物出版资助项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宣传思想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切实担当好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努力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提升公民人文素养,实现云南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条  科普读物出版资助项目以国家、省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为导向,与国家、省社科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与全省社科普及工作的发展要求相适应,采取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办法,确定年度资助项目。

第五条  科普读物出版资助项目主要用于资助社科普及读物的出版。每年度确定平均标准,根据立项情况,资助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根据资助项目的篇幅和质量,每部著作实际资助额度可有所差别。

第六条 科普读物出版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宣传和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通俗理论读物;

(二)围绕当前省委、省政府关注的热点、焦点,宣传、解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俗理论读物;

(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读“四史”故事,富有云南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通俗读物;

(四)有助于提升工作技能本领、解决各类民生问题的贴近百姓实际生活的通俗读物;

(五)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传播人文社科知识,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雅俗共赏的各类人文社科普及读物。

第七条  资助出版的社科普及读物要坚持“三贴近”原则,紧扣主旋律,体现时代性、科学性、知识性、实用性和可读性,提倡采取问答、图文解读、动漫、卡通等各种写作方式,力求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深入浅出,易于公众阅读。最终成果一般为著作或读本。一般的学术研究、对策研究、工作研究等方面的专著或编著,不列为科普读物出版资助项目。

第八条  申请科普读物出版资助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须云南省(含驻单位、机构)各社科研究、教学单位、机构、社团和实际工作部门的社科工作者;

(二)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要撰写人或主编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由全体编写人员签名同意,著作权必须无任何争议。

(三)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申请者,在申请时须附有2名相同领域的教授、研究员、编审(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书。推荐书必须客观、真实、公正。

第九条  科普读物出版资助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度一次。申请者须填写《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出版资助项目申请书》,并附已齐、清、定的书稿。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得到国内权威出版社书面推荐或已通过审读同意出版的著作,或省级以上项目结项等级为优秀的书稿,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出版。

第十条  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申报项目者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的直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提交评审的,委员本人须回避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审核并编制资助项目方案,报省社科联审定。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方案确定后,通知申请人,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出版方式、项目后续应用及其它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应根据申请书和协议书的要求,及时推动读物出版,并接受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检查。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资助的科普读物须在1年内出版,如需延期出版的,须提交理由充分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出版或未提交延期申请的,作终止项目处理,已拨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受资助人3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

第十五条  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科普读物出版资助项目的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年3月26日起试行,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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