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云南省社科联第六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云南省社科联,英文译名:Yunna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YFSS)。
第二条 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中共云南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社科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性社科学术社团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州市社科联、高等学校社科联、省属科研机构社科联、省属企业社科联的联合组织,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团结引导全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奋力谱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云南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坚持党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全面领导,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全过程,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供根本保证。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对本会业务主管的全省性社科学术社团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加强全省性社科学术社团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党的建设。
(二)指导州(市)社科联、县(市、区)社科联、高等学校社科联、省属科研机构社科联、省属企业社科联开展工作。
(三)组织社科界开展学术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推进智库建设,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云南省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
(六)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
(七)贯彻落实《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八)组织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有关图书、期刊、资料,交流社科信息,反映社科界工作动态。
(九)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由全省性社科学术社团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州市社科联、高等学校社科联、省属科研机构社科联、省属企业社科联等组成。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根据本会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向本会申请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按照民主程序和名额,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 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学术活动、科普活动、评奖、表彰及其他活动。
4. 获得本会有关资料和信息。
5. 对本会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 提交申请并履行必要手续后,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承担并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3. 积极向本会推荐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及时提供重要学术信息。
4.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向本会报告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常务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和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应当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委员候选人,经本会团体会员、有关单位、省社科联机关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分配名额推荐、协商产生。
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行使其职权。全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委会的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
(三)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常委会的职权:
(一)向代表大会和全委会报告工作,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委员调整事项。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由驻会主席、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任期内因工作变动、单位换届、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常务委员、兼职副主席,按照相关程序,适时调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省级财政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