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2日省社科联五届二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社科联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8〕6号)和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更好地推动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成立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规范管理、促进发展、完善服务、繁荣学术为宗旨。
第三条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按照《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在省社科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包括由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学会、研究会、协会、促进会及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围绕社科类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目标,组织指导社科类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和学术研讨。
第六条 为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建言献策,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第七条 参与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标准化评估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八条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社科联党组提名,经省社科联常委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九条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5人。委员任期与省社科联委员任期同期。任职期间,因为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由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委员从省社科联委员中遴选产生。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学习,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年龄结构上考虑老中青相结合,行业分布上考虑研究机构与实际工作部门相结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会议由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亦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 讨论重大问题和事项,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并经到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开展的工作活动;
(二)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深入社科类社会组织开展调研,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及时完成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负责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省社科联常委会审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