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2日省社科联五届二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社科联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8〕6号)和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创新社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协调和指导全省社科学术活动,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成立“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工作委员会),作为省社科联的学术咨询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由省社科联授权,按照《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研究提出省社科联开展学术活动的中长期规划、意见。
第五条 提出省社科联年度重大学术活动的建议。
第六条 指导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活动。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由15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社科联兼职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2名,从省社科联委员中产生。
第八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讲政治、重品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且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第九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构成要兼顾各学科,并充分考虑委员的年龄结构和所属单位的合理搭配。
第十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人选由省社科联党组提名,经省社科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每届委员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期。委员在任期内如不能履行职责,应适时调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开展重大活动须向省社科联报告。
第十三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按照到会委员2/3通过的原则决定有关事项,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受邀参与省社科联研究项目评审、论证;
(二) 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 申报或受托承担省社科联重大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献计献策;
(二)维护省社科联学术工作委员会的名誉;
(三)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泄漏学术委员会评审论证的相关情况;
(四)省社科联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社科联。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经省社科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