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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科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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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7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对省社科联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课题,系省社科联管理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这些科研课题应是对我国、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应该是扶持和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应该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拯救和整理工作。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各项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推动云南跨越式发展,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省财政下达的年度专项科研经费。

第五条  省社科联管理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主要面向全省社科联系统,公平竞争,择优列项,保证重点。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学会和个人会员,均可按规定申请资助。

第六条  省社科联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选题立项工作,主要以自由申请、社科联审查、论证、批准立项、安排资助经费并组织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的方式进行。对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大研究项目,由省社科联组织研究班子、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课题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研究项目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研究能力。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一位主要负责人(也称第一申请人,对课题完成和资助经费承担第一责任),否则,将按照申请书填报的课题组人员次序,视第一名为主要负责人,申请书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报出。以单位、团体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一个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团体负责人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申请人必须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且必须是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任务。

第九条  云南省社科联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意见,然后负责组织对申请资助课题的初选和评审论证、批准立项并安排符合研究实际需要的经费。

第十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以批准额度核拨。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开支限于:

1.调研费:指课题研究中必须进行的省内外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等经费。

2.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中发生的报刊、文献、档案查阅、抄录、印、复印、翻拍、翻译和资料购置等费用。

3.会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研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4.编辑、印刷、出版费:指需要公开出版或内部出版发行的课题研究成果编辑、印刷、出版以及多媒体制作等费用。

5.办公设备购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确因课题研究需要,购置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购置费,以及课题研究中需使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购置费。

6.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的工作人员,参与咨询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管理课题的咨询费。咨询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10%。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超过8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500元/人次。一个课题支付同一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两次。

7.稿费: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课题撰稿人的稿酬。稿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40%。

8.成果评审验收费:指由省级课题研究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课题承担单位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活动经费开支,包括专家评审费、资料费和召开评审会等经费开支。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的工作人员,参与评审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管理课题的评审费。专家评审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8%,开支标准参照第(6)项执行。

9.委托业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上述经费中涉及差旅费、会议费开支标准和范围需按我省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经费开支需符合各部门财务管理办法规定。

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和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使用要合理,要专款专用,单独记帐。

第十三条  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课题组全体成员均应自觉接受有关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省社科联有权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部分的余款。对其中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而被撤消的课题,应由课题主要负责人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十五条  课题进行中因各种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提出专门报告,经省社科联科研工作部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联党组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的执行。

第十六条  凡接受省社科联下达的研究课题,均应在完成后对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十七条  鉴定或验收小组的组成和人数,由省社科联征求课题主要负责人意见后确定。课题组成员不能作为鉴定和验收小组的成员。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主要负责人应即时向省社科联科研工作部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并报送成果的全套资料,征得同意后,课题主要负责人负责安排落实鉴定或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鉴定或验收的结果应填报《云南省社科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验收书》,报送省社科联科研工作部,经审核合格者,方能正式结题。

第二十条  省社科联受委托承担的研究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省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社科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09年5月)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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