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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评奖办法(修订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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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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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鼓励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科研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创新、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推动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推动新时代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为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奖励云南省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成果

第三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建立优秀成果推介制度,把优秀研究成果真正评出来、推广开。

第四条  评选奖励工作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指导,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实施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第六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二、三等奖分设著作奖、论文奖和研究报告奖3类。奖项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获奖总数的30%

特等奖、荣誉奖均不超过1项,可空缺。

第七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经费列入省社科联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设立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成果评选奖励工作。 省评委会主任委员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云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省内专家及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社科联等综合管理部门的领导30至35人组成。评委会成员由省社科联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审批,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选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评委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评奖工作实施细则;

(二)按相近学科分组的方法,设立学科评审负责初评工作

(三聘请审读专家对初评入围成果进行政治和学术审查;

(四)对经审查的成果进行终评,并评选出拟授奖成果。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著作权的公民个人、集体或单位在申报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性研究成果可申报参,包括公开出版的著作、国内外报刊公开发表论文,完成鉴定验收且被州市(厅)级及以上部门采用、已产生良好经济社会影响的研究报告。

云南省作者同省外作者合作研究的成果,云南省作者是第一作者的,也可申报参加评奖,但只向云南省作者授奖。

第十  每位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成果,联名成果仅限第一作者有申报权。

第十   以下情况不申报参评范围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署名人有争议的成果;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成果;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文艺作品。

第十   评审标准为: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特等奖成果应是学术上有独创性见解,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贡献,或对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荣誉奖成果应是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或有很高实际应用价值,影响深远的成果。

一等奖成果应是理论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理论研究或实际问题的解决有重要贡献,产生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二等奖成果应是理论上有所创新,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实际问题的解决做出了一定贡献或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等奖成果应是在理论上进行了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阐述,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了科学的探索,并有一定的科学见解和参考价值的成果。

第十四条    评选奖励工作程序为:申报、资格审查、学科组评审、入围成果审读、省评委会终评、省委宣传部审核备案、评选结果公示、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发布奖励决定、颁奖。

第十    省评委会评选出的拟授奖成果名单,报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奖励决定、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标准为:特等奖10万元;荣誉奖5万元;著作类: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万元;研究报告类: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0.8万元;论文类: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 0.6万元。

   第十七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可作为人才评价;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享受有关待遇;申报博士点、硕士点;申报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创新团队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参评的专家均不得担任本次评奖的省评委会学科组评专家、审读专家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人员应遵守评奖纪律,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在评审中违反评奖纪律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骗取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年内不得申报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评奖工作由公证机关监督并公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6年8月16日转发的《云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厅字〔199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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